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26 22:28:05 771

内容摘抄:

周某1经姨妈介绍与周某2认识,两人分别办了订婚、“结婚”酒席,后因故分开,如今却因订婚时周某2及家人给付周某1的60800元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周某1返还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0年正月,周某1与周某2在周某1姨妈的介绍下,两人的家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共同决定两家分别置办订婚酒席,“结婚”酒席。在置办酒席的过程中,周某1的亲戚去了周某2 的家里,周某2的家人给了周某1亲戚每人200元红包。周某2的家人也去了周某1 的家里,周某1 的家人也给了他们每人200元的红包。在订婚时,周某2及家人因为周某1家里人置办了订婚酒席,而给付了周某1彩礼60800元。两人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置办了“结婚”酒席,在没领证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习俗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因为相处容易同住难呀,好景不长,两人因为生活中时常有矛盾发生,也可能是因为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并不是自由恋爱,在结婚前双方互相都不太了解对方的性格及脾气。这时两人决定要分开,但周某2想着此前给付了周某1 彩礼60800元,这不都要分开了吗,彩礼也得要回来呀!周某1对此有不同看法,两人就打上官司了。

周某1 认为当时周某2给付的60800元是自愿赠与自己用于购买衣服、饰品等日常物品的,又不是周某2 所说的彩礼钱。而且两人在同居期间的9个月时间里一直按当地习俗以夫妻名义生活,赠与的钱都用在共同生活上,花销在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消费。周某1 还认为周某2 在隐瞒自己的生理缺陷,导致周某1不能享受跟别人一样正常的夫妻生活,婚姻生活质量也有所下降,也要求周某2进行试管婴儿,但最终也没能实现。周某2觉得双方没能去领结婚证又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周某2的问题,这60800元不认为是彩礼,是周某2赠与自己的,当然不能返还了。

周某2 却认为这60800元是在当时订婚时以男方给付女方作为缔结婚姻的彩礼钱,且想着女方家也办了订婚酒席了,自己不给彩礼也是不合乎常理的,也不符合当地风俗,于是就给了女方彩礼钱,而且也有录音做证明。周某2还认为自己因为工作的原因只和周某1共同生活了两个月而已,且在这两个月的生活期间的生活花销,像房租水电费、伙食费都是自己一个人承担,周某2 也没在这上面花费过1分钱,也并没有像周某1 说的同居了9个月那么长时间。只是一直到过年的时候用私家车载周某2回家时,到家第二天就要提出分手毁婚,过完年又再嫁人,收受了别人20万人民币的彩礼钱。想着跟周某2结婚才给她彩礼钱,现在周某2都跟别人结婚了,这彩礼钱也得要回来呀!况且自己在深圳医院也有做体检,体检的检测报告显示自己的生理功能一切正常,周某1的说词简直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导致别人对自己都另眼相看,周某2认为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名誉有所损失,是属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周某2觉得彩礼不止60800元,还要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0780元。

两人因为“彩礼”的事情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周某1与周某2确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因故分开。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60800元是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但双方都给对方亲戚200元红包的行为是属于人情往来的金钱,不应该算在其他费用上。如今两人没有登记,婚姻缔结不成功,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返还的数额应当适当减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周某1 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周某2及家人彩礼50000元。

周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周某1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接受了周某2所送的彩礼,在双方婚约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周某2与周某1婚约彩礼共花费80780元证据不足,对周某2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周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我必须得说说,恋爱需谨慎,找人结婚之前得看清楚别人的人品及生活习惯等,看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给付彩礼钱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这是对对方的赠与还是给付的彩礼钱,有条件时还是需要做好相关的证据。

2024年彩礼小知识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明确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应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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