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签《夫妻财产约定》 深圳拆迁土豪结婚两年损失100万
2024-01-26 22:32:06 1062

深圳曾有一拆迁土豪与妻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220平方米回迁房中的100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不履约,这位土豪将要支付妻子违约金100万元!两年多后,两人离婚,拆迁土豪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还是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德,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凤,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上诉人肖x德为与被上诉人谢x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x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婚生女谢某某的亲子鉴定书存在人为造假,要求法院调查清楚还肖x德清白。

事实与理由:

1.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2.谢x凤没有履行《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的义务,根据《婚姻财产协定书》第五条的约定。

3.请求开庭审判,肖x德怕证据材料给人掉换,本人还有其他证据。房产是肖x德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姻财产协定书》加上对方名字属于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综合以上规定,本案《婚姻财产协定书》是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肖x德不存在违约。

4.婚生女谢某某不是肖x德亲生的,亲子鉴定书存在人为造假,法院没有调查清楚。在肖x德无过错的情况下,谢x凤提出分居离婚,是对肖x德的严重伤害。此事使肖x德产生恐惧,到现在肖x德还是单身,这都是谢x凤造成的,其要负担赔偿责任,应按肖x德的一审诉求赔偿。对谢x凤其他违法行为,肖x德保留追究权利。

被上诉人谢x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x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一期(以下简称XX一期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并依法平均分割(价值约300万元);

2.判决肖x德对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二期(以下简称XX二期房产)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20万元);

3.肖x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x德的一审诉讼请求:

1.对谢x凤的婚姻诈骗事实情况以诈骗罪对谢x凤立案侦办调查;

2.婚生女亲子鉴定书是人为造假,按照日期推算确定有严重的问题,请求法院立案侦查;

3.谢x凤赔偿肖x德4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经原审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案件判决离婚。该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待肖x德取得拆迁安置房220平方米,房产回迁后将220平方米分出一套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确认肖x德仅入住一套87平方米的回迁房,并未取得220平方米的回迁房产,故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条件尚不成就,待220平方米回迁完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成就、产权清晰时,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中暂不予处理。

2015年7月,肖x德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婚姻财产协定书》中关于220平方米回迁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上述房产证时加上谢x凤姓名的房产赠与的约定,撤销肖x德对谢x凤房产的赠与。该院(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婚姻财产协定书》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因婚姻关系是否延续失效,不属赠与财产,驳回肖x德的诉讼请求。

后谢x凤起诉要求平均分割婚约房产一套(XX一期房产),判决房产归谢x凤所有,谢x凤支付肖x德房产市场价一半价值。原审法院(2018)粤0307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回迁后把220平方米分出一套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办理房产证时加上谢x凤姓名,余下作为肖x德个人财产。但该协定书只约定了房产回迁后把220平方米中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房产是谢x凤所主张的XX一期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肖x德名下,是肖x德婚前和案外人签订的220平方米回迁房中的一套,属于肖x德婚前房产。而属于肖x德婚前财产的其他回迁房,虽然办理了入伙手续,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对谢x凤的主张暂时不予处理。待肖x德220平方米回迁房产均办理了房产证,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成就时,双方再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了谢x凤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7日,案外人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肖x德与案外人杨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XXX城中村改造私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九州公司就乙方在XXX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物补偿给乙方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货币补偿。2011年10月20日,肖x德与杨某某协议离婚,约定肖x德占上述4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中的220平方米,包括一个停车位。双方对以上情况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谢x凤提交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婚姻财产协定书》,肖x德为甲方,谢x凤为乙方,其中第一条“甲方婚前房产约定”:肖x德有拆迁安置房220平方米在建,是肖x德婚前房产。现双方约定,房产回迁后把220平方米分出一套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女方姓名(谢x凤),余下作为甲方个人财产(签此协议希望甲方遵守约定,如没遵守约定造成离婚则按此协定书进行产权分割)。第三条:甲方承诺XXXX小组回迁房建成后,乙方与甲方共同拥有其中一套85平方米至100平方的夫妻共同产权的房产,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视为违约,必需一次支付乙方违约金100万元。肖x德辩称不认可《婚姻财产协定书》的真实性,称双方曾经约定生了男孩才加谢x凤的名字,如果谢x凤提出离婚协议就无效。对于谢x凤提交的《婚姻财产协定书》上肖x德签字的真实性不确认,不申请鉴定。经查,肖x德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婚姻财产协定书》内容与谢x凤提交的《婚姻财产协定书》相同。对此,肖x德未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涉案《婚姻财产协定书》是双方对肖x德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予以采信。

双方均确认涉案《婚姻财产协定书》中所涉肖x德2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已回迁,回迁房信息如下:XX一期房产(面积87.61平方米)、二期XX单元3401房(面积88.18平米)、二期XX单元3507房(面积40.32平米),另有一个车位8平米。其中深圳市龙岗区XX一期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肖x德,其他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肖x德当庭确认XX花园二期两套房产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因身体不舒服没有去办理,等身体好了之后再去办理产权登记。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婚姻财产协定书》所涉肖x德2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已回迁完毕,其中XX花园二期两套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是肖x德怠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涉案《婚姻财产协定书》的约定已符合履行条件。《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将回迁房产分出一套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女方姓名(谢x凤),而肖x德至今未履行上述协定书约定,并曾起诉要求确认《婚姻财产协定书》无效。肖x德拒绝履行《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的义务,根据《婚姻财产协定书》第三条的约定,谢x凤在庭审中确认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肖x德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肖x德诉讼请求第1项对谢x凤的婚姻诈骗事实情况以诈骗罪对谢x凤立案侦办调查系公安机关主管范围,并非法院管辖范围,经向肖x德释明,本案不作处理;其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调查婚生女亲子鉴定书是人为造假,按照日期推算确定有严重的问题,请求法院立案侦查。经法庭调查,双方婚生女谢某某已与肖x德做过三次亲子鉴定,其中有一次是肖x德自行带孩子去做的,三次鉴定结果均显示谢某某与肖x德有亲子关系,肖x德主张相关亲子鉴定书造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第3项谢x凤各种各样的诈骗套路行为给肖x德造成极端损害,至今单身,对婚姻有严重恐惧感,要求谢x凤赔偿20万元;第4项谢x凤在肖x德无过错情况下提出离婚,造成肖x德严重精神损害,要求赔偿20万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从肖x德婚前拆迁安置房产分出一套大约8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加上谢x凤姓名。上述协定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上述协定书所述肖x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产已回迁完毕,但肖x德拒不履行《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的义务,谢x凤根据《婚姻财产协定书》第三条的内容,要求肖x德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谢x凤已变更诉讼请求,谢x凤其他诉讼请求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相互冲突,不予支持。肖x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肖x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x凤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二、驳回谢x凤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肖x德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由肖x德承担4780元,由谢x凤承担10520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肖x德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

1.肖x德二审时提交三本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显示XX花园二期两套房产已经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谢x凤对此予以确认。

2.谢x凤一审庭审时确认,如果肖x德不同意分割房产,谢x凤要求肖x德按《婚姻财产协定书》约定向其支付100万元。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案《婚姻财产协定书》的首部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作为协议的依据,将肖x德的婚前个人的部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须添加谢x凤的名字,否则应向谢x凤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肖x德在本案和此前的另案诉讼中均主张协议无效,但并未提交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谢x凤在一审中明确如肖x德不同意分割房产,即主张协定书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肖x德主张的婚生女儿与其的亲子关系问题,与本案财产分割没有关联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肖x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笔者简析】

本案中,肖x德曾辨析谢x凤骗婚,但举证不足未获得法院支持。看上去,结婚两年就损失了100万元的肖x德亏大了。但是,在爱情的世界里错与对无从分辨,只能说他们当时的确爱得很深罢了。另外,《夫妻财产约定》和其它类型的《合同书》一样,均以双方自愿和未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为大前提,一经签订多数都会具备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夫妻财产约定》并不能约定“净身出户”条款,若有该条款则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只是一张写满无用文字的废纸。所以,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和初衷,休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另一方净身出户。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深圳律师  深圳律师事务所

版权说明:律决网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请告知! 告知
如需律师帮助,请预约登记
(已为5889人得到了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