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冲喜”为由父母逼迫儿子结婚 诉至法院二审终离婚
2024-03-24 18:05:53 1359

  在我国一直流传着这样的习惯,家里有老人病重或诸事不顺,就会有一些老人家提出要办一件喜事冲一冲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几个月前就审理了一宗因“冲喜”结婚后起诉离婚的案件。孙先生自小性格温顺,而其父母强势霸道,为给家里冲喜,孙某与只见过两次面的翁某结婚…几年时间下来实在是过不下去了,诉至法院一审不准予离婚,二审终于解除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1,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翁某,女,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

上列原告孙某1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1年6月22日依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婚姻由父母安排,于××××年××月××日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孙某2原告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因家里老人去世需要“冲喜”,经神婆(跳大神)介绍,在原告父母安排下仓促结婚。当时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但因原告自小性格软弱且父母强势,最终无力反抗只能听从安排。因双方婚前仅见过两次面,没有感情基础,且性格差异巨大,双方信仰、价值观不同,及生活习惯冲突,因此婚后矛盾争吵不断升级。

2019年8月再次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贵院因双方存在改善关系的可能和孩子成长教育因素,于2020年7月29日判决原告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自贵院判决至今,双方关系并没有任何进展,且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己没有重建感情的可能性,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当庭答辩称,同意离婚,如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50万元,并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孙某2。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其系在父母的威逼利诱下与被告结婚。婚后双方缺少沟通,其与被告在宗教信仰、价值观和生活习惯方面存在差异,被告性格偏激,双方常有矛盾,并因此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20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3066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婚生女孙某2由被告抚养,双方未能就抚养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称其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工作收入不稳定,从事过送外卖、跑顺风车等工作;被告称因照顾小孩,一直没有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小孩。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之后,选择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被告认为原告应向被告赔偿支付青春损失费。对此,因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被告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流产过一次导致其身体状况不佳,诉求原告支付青春损失费50万元,被告该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双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在庭审中协商一致确认婚生女孙某2由被告抚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平均收入情况,结合小孩必要、合理的生活开支,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确定原告每月应当承担的抚养费金额为2000元,应付至孙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此外,原告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双方未能就具体的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小孩的年龄及实际生活、学习情况,确定原告每周可探视一次,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被告应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1与被告翁某离婚;

二、婚生女孙某2由被告翁某直接抚养,原告孙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付至婚生女孙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自2021年8月份起支付,于每月10日前支付);

三、在不影响婚生女孙某2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孙某1每周可探视婚生女孙某2一次,具体探视时点、地点及方式由原告孙某1与被告翁某自行协商,被告翁某应予以配合;

四、驳回被告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笔者简析】

很多朋友问我们,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不准予离婚,二审是不是必须准予离婚?只能说多数会准予离婚,毕竟所有案件都有各自的不同点,还是得结合实际案情分析过才能下结论。本案中,孙某和翁某的婚姻属于“盲婚哑嫁”性质,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不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又分居满一年,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准予孙某和翁某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要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最好的做法还真只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拒后,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离婚。除此之外,我们暂时没有太好的办法可以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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