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未告知身患精神病,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2024-04-07 22:22:42 1471

  这是一个发生在山东省莒南县的真实离婚案例。

  李某强出生于1984年,高某花出生于1989年,两人同住一个小区。两人于2020年4月开始交往,5月订婚,订婚丹田高某花继父曾告知李某强,因一婚失败导致高某花精神容易紧张,一定不要让她生气,当时李某强并未在意,满口答应。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

  2021年2月,经医院诊断高某花患有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份,李某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后又自行撤诉。

  不久后,李某强以【高某花婚前并未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李某强与高某花的婚姻关系,并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证明。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作出判决:撤销李某强与高某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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