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卖淫获利150元,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24-03-24 18:05:49 1976

  现年52岁的杨某是一名摩的司机,常年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一带拉客,每天收入绵薄,生活甚至艰苦。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卖淫女张某和吴某(均已被行政处罚),自此展开了“扯皮条”业务。相当不幸的是,杨某仅仅获利150元后,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5月2日晚,杨某在龙岗区某处遇到李某(已被行政处罚),并将其送至位于平湖街道的张某处,随后张某支付杨某50元介绍费。

  2021年5月9日凌晨1点,杨某在华南城附近遇到王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便询问王某要不要找点乐子,王某也是欣然表示正有此意。于是,杨某将王某带到位于平湖街道的吴某处进行嫖娼,并从吴某处获得介绍费100元。

  同年5月13日,杨某被警察拘捕。9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 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没收作案手机一部。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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