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的刘某常年厮混于深圳市华强北一带,去年年底某个凌晨,借着酒劲儿,刘某潜入海外装饰大厦盗窃两件胸罩,被被害人抓获并报警。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无异议。
2.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过量饮酒才导致犯罪,盗窃财物价值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查明事实】
2021年12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华强北海外装饰大厦3栋,尾随他人进入1单元3楼,其见302房房门开着,便进入房内并穿过302房客厅盗得阳台上晾晒的黑色、粉色胸罩2件(价值无法鉴定),然后进入卧室被被害人黄某龙发现,被告人刘某遂丢下胸罩逃跑。被害人黄某龙追至福田区振华路中航苑附近人行道处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022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黄某龙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黄某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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