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帮朋友转发一篇文章… 收手吧,阿祖! 哦,不对。 收手吧,各位博主、自媒体作者,别再写张丹峰了。 如果你非要写,千万不要使用他的任何照片,否则极有可能被他告上法庭,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以下是我朋友的经历: 大概在四五年前吧,我朋友在公众号里发了一些关于张丹峰、洪欣、毕滢三人的文章,文章中配有他们的图片。结果,张丹峰诉我朋友侵犯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索赔60000元。一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我朋友赔偿张丹峰经济损失10000元+1000元诉讼费。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选择不开庭维持原判。没法,最终我朋友分10期支付了11000元。 有个小插曲必须说一下的,同时期内我朋友被张丹峰因为同一个案由,委托两个律师起诉,一个是上述的上海律师,以赔偿告终;另一个则是佛山的律师,最终这个案件在开庭当天直接被法院以重复诉讼驳回。最耐人寻味的是,两个案件的具状人签名,笔记明显不一致!这意味着,张丹峰并不只委托了一个律师代理这类案件,而是批量诉讼。 广撒网,总有收获。 另外,毕滢也同时诉了我朋友,3000元和解。 佩服,佩服! 顺手在裁判文书网上搜了一下张丹峰的案件,还真有不少和我朋友同病相怜的人在: 1、张丹峰诉常宁某网络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25000元,法院判了3000元。(2023)湘0482民初1766号 2、张丹峰诉北京某医疗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53000元,法院判令26000元。(2022)京0491民初8412号 3、张丹峰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200000元,法院判令15000元。(2021)京0491民初24474号 4、张丹峰诉北京某传媒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200000元,法院判令7000元。(2021)京0491民初24476号 …… 以上仅仅是一小部分,还有大量案件或许尚未录入裁判文书网。细思极恐,这些年到底有多少自媒体作者被张丹峰起诉,又有多少赔偿金流入他的口袋?答案令人不寒而栗。
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即构成侵权。明星也是自然人,所以张丹峰起诉自媒体作者,其实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不一定合理。 好比如罗翔教授说的那样,买个人最高判3年,买个大熊猫得判10年以上…人都不如大熊猫,这合理吗? 明显不合理! 作为明星这类公众人物,本来就是靠流量吃饭的,自媒体作者写得越多,看的人就越多,这个明星就越有价值。毫不夸张地说,明星能走红,自媒体作者功不可没。张丹峰倒好,人气暴涨后,反手把自媒体作者给告了,吃相是真的难看! 除了张丹峰之外,都美竹、蒋劲夫、葛优、陈法蓉、孙楠、金巧巧、小沈阳、万绮雯洪欣、毕滢也有起诉自媒体作者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只会多不会少,已经写的,像我朋友那样赶紧删文、注销账户,自求多福。没有写的,收手吧,不值得。 此时此刻,深切体会到了那句话:戏子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