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懵懂少女16岁与人“结婚”生子,14年后又与第三人登记婚后,如今被“原配”状告其犯重婚罪。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二审同样认为该女子构成重婚罪。终审检察院:你们都判错了!
基本案情:
2000年,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徐某,在双方父母及媒人的操办下与肖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之名生活。由于徐某尚未满18周岁,亦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肖某母亲便使用虚假信息为徐某、肖某申请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1年后,两人的“婚姻”结晶出生。但由于彼此并非自由恋爱,无法建立感情基础,时常发生争吵。
2003年,19岁的徐某认为自己的一辈子不能就这样委屈地过下去,于是便狠心抛下两岁的儿子选择离家出走。这一走,便是10多年。
2014年,徐某遇到了她这一生中的真命天子袁某,二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并育有一女。
2018年年初,“原配”肖某发现“妻子”徐某竟与第三者登记结婚,一怒之下便将徐某告上法院,誓要徐某吃牢饭。四川某县法院在经过多番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的确曾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子,已构成1994年就被宣布废止的事实婚姻。由于徐某与肖某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与袁某登记婚后自然构成重婚罪,遂判决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徐某选择上诉至四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同样令人失望。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与肖某的关系的确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徐某在没解除与肖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袁某登记结婚,其行为的确构成重婚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1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时,徐某认为这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便着手准备与肖某商讨离婚事宜,以便于袁某再次登记结婚。但代理律师则始终认为“事实婚姻”已于1994年被废止,徐某与肖某的关系应当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徐某并不构成重婚罪。而且重婚罪罪名一旦成立,可怕的“前科制度”将会让徐某三代受牵连,于是便极力劝说徐某再申诉。
在明白了其中的利害之处后,于2019年,徐某选择继续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诉求推翻一二审判决,还自己公道。
经过大半年的调查与研究之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定以下三点:
第一、由于举行婚礼时徐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民政部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徐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第二、肖某母亲操办二人假结婚时,徐某并不在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而采用虚假资料假结婚时,徐某并未到场,而双方分居十多年,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徐某主观上认为她与肖某的婚姻关系属无效,也就没有“明知”的故意,则不具备重婚罪的直接故意之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徐某的行为并未构成重婚罪。
打官司这事儿,找对律师真的很重要!
这个案件当中,必须夸一夸我们的同行律师。当事人都要放弃了,律师依然坚持自己最初的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未构成重婚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其再申诉,最终结果当然是非常完美。另外,本案律师在辩护说了一句非常有道理的话,既然事实婚姻已被废止,又岂能让一段非法同居关系,去毁灭一段合法合规的婚姻?
事实婚姻小知识
事实婚姻是一种民间习俗,多见于90年代以前,我国《婚姻法》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了事实婚姻这一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实婚姻已经不复存在,1994年之前缔结的事实婚姻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这部分老年夫妻要离婚的话,是需要先行登记结婚,再申请离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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