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明星是靠脸吃饭的。一些不法商家自然也知道这一点,在未获得明星授权的情况下,拿对方的照片宣传自己的产品,误导消费者。这不,红了几十年的刘德华也试过“被代言”,华仔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0万!
案件简述
刘德华作为香港演艺界 “四大天王” 之一,在演艺、音乐等多个领域成就斐然,且热心慈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2016 年 8 月起,湖北某公司未经刘德华授权,在其运营的三个网站及三个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图片,并配以相关广告语,还在厂区悬挂其巨幅肖像广告牌及宣传语。
2017 年 5 月,刘德华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接到函后仍未停止。7 月 15 日,刘德华委托人员发现被告厂区仍存在相关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公司需停止对刘德华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的侵权内容,拆除厂区内的广告牌。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刘德华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且不少于 30 日。
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 500000 元、差旅费 2963.50 元、公证费 8020 元。
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及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在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等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科普
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必须获得相关授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侵权赔偿方面,当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于名誉权的侵害认定有严格标准,并非所有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都会导致名誉受损。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像本案中,律师费的承担需有法律依据,并非必然由败诉方承担。
在这里为自媒体作者说一番话
不知道是经济下行,还是娱乐圈越来越难混。张丹峰、陈法蓉、葛优等明星,甚至网红蒋劲夫、都美竹都在起诉自媒体作者,告他们侵犯人格权,索赔几万到几十万。
实属让人愤怒。
上述刘德华的案件与这些明星诉自媒体有天壤之别。自媒体作者是进行新闻或娱乐内容报道,并无商业行为,甚至说得上是助推这些明星更加知名度,而这些明星却反过来起诉作者,吃碗底反碗面,真白眼狼也!